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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诸多问题将迎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央视网-工人日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网络交易的诸多热点问题,将迎来进一步规范

  阅读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10月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VIP会员自动续费、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消费者差评遭删除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此外,对业内争议较大的“零星小额”的界定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本来想买1个月或者1年的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如果不同意就降低商家排名或搜索屏蔽;网购后,消费者常遇到差评被删除或者差评无法显示的情况……

  网络交易的这些热点问题,将迎来进一步规范。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也对“零星小额”进行了明确界定。

  “自动续费”前应显著提示消费者

  在购买VIP会员之后,“被自动续费”是消费者对付费会员模式感到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江苏省消保委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24个消费者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APP均有自动续费的功能。其中,21个样本将自动续费设置为优先选项,占所有体验样本的87.5%。仅有3个未将自动续费设置为优先选项。另外,24个样本中,有12个设有试用功能,其中有8个样本一旦用户选择试用,就等于默认选择了自动续费,占样本总数的33.33%。

  调查还显示,自动续费成功后,24个样本中有17个扣款之后没有通知,用户往往只能通过第三方平台才能得知扣款信息。这些样本涉及腾讯视频、搜狐、土豆、暴风影音、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掌阅、咪咕阅读、知乎、得到、大片、小影、百度网盘、WPS、腾讯微云、蜻蜓FM等。

  对于这种情况,《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审慎对待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

  在网购过程中,商家的口碑成了人们选择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差评的多少、差评的描述情况往往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但近年来,消费者常常遇到差评被删除或者差评无法显示的情况。

  对此,《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有观点认为,在现实中,一些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影响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应允许平台有删除恶意差评的权利。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问题。

  此外,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坚持审慎对待。《意见稿》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这被舆论称之为“二选一”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零星小额”有了判定标准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这在业内存在争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函授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有关判定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经反复研究,“零星小额”包括“零星”和“小额”两个概念要素,两者之间应是“且”的关系。如果理解为“或”,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

  据介绍,《意见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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