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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枝区一房产公司销售已抵押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中国公众全民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 10月10日,网友投稿反映称:贵州六盘水市六枝区某房产公司隐瞒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向其出售。交付百万购房款后“钱房两空”等问题。投稿内容中叙述的“房产公司隐瞒商品房被抵押的事实对外销售”这一情况,网友提出该房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本网律师谈了自己观点。(查看网友投稿原文点击这里>>>

   律师说法

  从网友投稿内容阐述的情况来看,某某房产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首先来看看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列明了本罪的五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某某房产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隐瞒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商品房抵押后某某房产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因此,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骗取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典型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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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已抵押房屋一房二卖 构成合同诈骗获刑

  来源:新华网-中国网 2014年06月30日

  中国网6月30日讯 房屋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陈某骗取了小张的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五十万元定金,后又将该房屋产权装让给帮助其归还贷款的小闻,且未归还被害人小张购买该套房屋的50万元定金。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

  “2013年6月20日,陈某将他在华侨花园的房子卖给我了,当时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我付给他50万元定金,可是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人了,电话催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一直推脱。8月份,我了解到那个房子已经过户给小闻,我就又电话他,他说等他回来就把50万元还给我,现在一直没有还给我。”被害人小张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如此陈述着。

  “当时房子还在我的名下,但抵押给了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候我没有履行能力,当时我考虑到我有很多应收款,但到年终的时候这些应收款我都没有要来。我和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拿了他50万元定金,即使合同履行顺利,我也不能过户给他,因为房子已经抵押在担保公司了。到了7月份,我没法归还贷款,我就直接把房子抵给了小闻,贷款也由他还,31日的时候我和小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盛,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遇到合同诈骗案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张伊扬)

中国公众全民新闻网责任编辑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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